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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毛远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92号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梨园路建材市场5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0407-X。法定代表人游永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娟,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被告毛远斌,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远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