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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小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国江与张小斌、段彦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江,张小斌,段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小字第27号原告张国江,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斌,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段彦芬,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江诉被告张小斌、段彦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江负担。审 判 长 马小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姬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