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杨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杨某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朱某某,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周谟吉,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祥霖。第三人杨某甲,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委托代理人何鼎斌,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杨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