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尹国华、温筱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尹国华,温筱艳,常熟市标准件厂,赵庆云,陈素娥,蒋炜,赵岸望,蒋恒宝,周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淦昌路41号。法定代表人常德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国华。被告温筱艳。被告常熟市标准件厂,住所地常熟东南开发区新安江路。法定代表人赵庆云。被告赵庆云。被告陈素娥。被告蒋炜。被告赵岸望。被告蒋恒宝。被告周龙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国华、温筱艳、常熟市标准件厂、赵庆云、陈素娥、蒋炜、赵岸望、蒋恒宝、周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20元、公告费5000元,合计2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须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