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郴州市湘粤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桂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郴州市湘粤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B000633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郴州市湘粤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送达材料、被执行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B00063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执行。被执行人郴州市湘粤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