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义军、张士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义军,张士娜,徐建林,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09、411号。法定代表人:成央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义军。被告:张士娜。被告:徐建林。被告:许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军、张士娜、徐建林、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东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忠辉人民陪审员 许黎琼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