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青岛垚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讼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垚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垚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垚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垚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孟爱君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