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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礼明,黄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彭礼明,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黄臻,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彭礼明与被执行人黄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礼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臻偿还借款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2015年6月起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黄臻在邛崃市国税局的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直至额满2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元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