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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跃华、商丘市商博五金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跃华,商丘市商博五金厂,商丘市味美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杨仰思,李美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万跃华,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商博五金厂,住所地:睢阳区郭村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商丘市味美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睢阳区郭村镇人民政府东150米。法定代表人杨仰思。被执行人杨仰思,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李美霖,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公证处作出的(2014)商睢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且不宜执行变现,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段 旭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