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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吉县自来水公司与雷雨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县自来水公司,雷雨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00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吉县吉昌镇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阎建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荣,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雨田,男。委托代理人:强军,山西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县自来水公司(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雨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自来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福荣,被上诉人雷雨田的委托代理人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姜新生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慧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迁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