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段成文诉刘武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文,刘武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段成文,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武万,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成文与被告刘武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成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段成文负担。审 判 长 杨 婷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