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全红、姜广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全红,姜广明,姜继刚,姜广亮,姜继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商初字第743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宗新,该社所属闫店楼信用社主任。被告:姜全红,农民。被告:姜广明,农民。被告:姜继刚,农民。被告:姜广亮,农民。被告:姜继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姜广亮、姜继刚、姜广明、姜继轩、姜全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学军审 判 员 武照海人民陪审员 高代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