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学财与张永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财,张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刘学财,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伊春市乌马河区。被告张永民,男,现住伊春市伊春区。原告刘学财诉被告张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张兵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学财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显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