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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学财与张永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财,张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刘学财,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伊春市乌马河区。被告张永民,男,现住伊春市伊春区。原告刘学财诉被告张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张兵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学财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显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