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仇某某,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某自愿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仇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