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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邝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邝某,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何某甲,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何秀芳,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邝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存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某与被告何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何秀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月初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乙。我与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前后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在这短短的四个月时间,我们之间既没有深入了解,更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就草率结婚,因此,我与被告的婚姻基础十分不牢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缺少沟通,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吵闹。被告是一个无责任感的人,儿子出生后,儿子何某乙的起居饮食,全部由我照顾,被告根本就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来照顾儿子。上述种种情况,导致我与被告并不深厚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2013年2月开始,我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只会使双方更加痛苦。鉴于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何某乙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何某乙抚养费1000元至何某乙十八周岁;3、我与被告各自承担何某乙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原告及被告身份证、户口簿、何某乙户籍等证据证实。被告辩称: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方也同意,但儿子的抚养权归我,如果儿子归我抚养,我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我之前每个月有给原告1500元做家用,儿子何某乙都是由我妈妈照顾的,原告开早餐饮食店向我妈妈借了44000元,我要求原告返还该借款给我妈妈。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乙。庭审中双方确认没有共同财产,并确认二人已于2013年2月起分居至今,现原告在从化市街口街经营早餐店,月收入7000元左右,儿子何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并在联星幼儿园上学。被告在良口二中建材店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与父母(60岁以上)一起生活。双方都要求抚养小孩,都同意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可以随时探望小孩。对于被告抗辩的原告经营早餐店向其父母借了44000元,原告则认为是被告的父母支付给被告10000元,用于他们夫妻开宵夜店的,而且已经全部亏损掉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自愿结婚,但自2013年2月起已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何某乙自原、被告分居两年多来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学习,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生活和学习,小孩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对于小孩何某乙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1000元/月,并按50%的比例分担教育费及医疗费,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的负担能力、家庭情况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应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为宜,至小孩满18周岁止。关于对子女探望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在离婚后探望子女,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被告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亦同意被告随时可以探望,具体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以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为原则另行具体协商。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借其父母44000元并要求原告返还的问题,被告对借款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对借款金额及事实予以否认,因此,本案不予处理,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邝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何浩林(男、2011年2月18日出生)由原告邝某负责抚养,被告何某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小孩十八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给婚生小孩何浩林。被告何某甲有探望小孩何浩林的权利,原告邝某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