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祭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焦红军与王解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红军,王解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276号原告焦红军。委托代理人XX位,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解放。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红军诉被告王解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焦红军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