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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桓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淄博泰宝防伪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泰宝防伪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桓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泰宝防伪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法定代表人:巩端洲,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食品工业园昌立路*号。法定代表人:钟玉成,经理。淄博泰宝防伪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8)桓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泰宝防伪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8)桓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