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书家、崔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书家,崔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书家,男,65岁。委托代理人田国君,男,56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艳,男,61岁。委托代理人于寨川,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书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书家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书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书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上诉人周书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平审 判 员 郭以刚代理审判员 郑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