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0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丰鹿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丰市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鹿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丰市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诚德担保有限公司,傅永德,余谊文,詹春弟,魏少惠,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盐城中钢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3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金丰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卞玉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鹿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疏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魏少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市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疏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余谊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诚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疏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傅永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傅永德。被执行人余谊文。被执行人詹春弟。被执行人魏少惠。被执行人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疏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傅永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中钢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刘庄镇火车站进站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余谊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鹿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丰市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诚德担保有限公司、傅永德、余谊文、詹春弟、魏少惠、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盐城中钢仓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作价485.5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所有;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盐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