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某与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唐某。法定代理人唐某甲,系原告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张莹,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某乙。委托代理人谭军,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