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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国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297号罪犯徐国栋。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国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张国华等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三终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对徐国栋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4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4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徐国栋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徐国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栋于2013年4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徐国栋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国栋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其系暴力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国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2036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审 判 员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