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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岳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海洪,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9年5月2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范小刚,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汉人民陪审员  杨晓燕人民陪审员  邓海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