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岳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海洪,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9年5月2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范小刚,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汉人民陪审员 杨晓燕人民陪审员 邓海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