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李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林建国。委托代理人: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朦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