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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尚余春与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余春,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903号原告:尚余春,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进志,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系表兄弟关系。被告: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习平。原告尚余春诉被告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田璐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余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余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余春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尚余春负担。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蕴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