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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陈修勇、彭秀勤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负责人:王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曾照杰,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修勇,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彭杰,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秀勤,女,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陈修勇之妻。委托代理人:彭杰,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王店乡教联***号。系彭秀勤之弟。再审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修勇、彭秀勤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陈雨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陈雨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根据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错误。请求依法再审。陈修勇、彭秀勤提交意见称:陈雨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2013年6月19日晚,陈修勇、彭秀勤之子陈雨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证明书显示:“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上人员陈雨死亡、周草清受伤的后果,应当由当时驾驶该车的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在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是周草清还是陈雨,故无法确定由谁承担此事故责任。”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陈雨是驾驶人,故保险公司关于陈雨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陈雨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陈雨因交通事故而意外死亡,原审认定陈雨的死亡系意外伤害,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