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苏海滨等与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海滨,朱秋杰,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海滨,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秋杰,女,1974年6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2层。法定代表人孙冠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亮,男,1965年3月3日出生。上诉人苏海滨、朱秋杰与被上诉人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海滨、朱秋杰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海滨、朱秋杰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海滨、朱秋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苏海滨、朱秋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苏海滨、朱秋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王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原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