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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瑞飞诉被告李玉芬(别名李晓)民间借贷纠纷查封小车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飞,李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62-1号原告赵瑞飞,男,1980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杭锦旗自来水公司职工。被告李玉芬,别名李晓,男,成年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飞诉被告李玉芬(别名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玉芬(别名李晓)所有的小轿车(蒙KDY8**)予以查封,原告以自己妻子贾二红所有的小轿车(蒙KZH9**)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玉芬(别名李晓)所有的小轿车(蒙KDY8**)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妻子贾二红所有的小轿车(蒙KZH9**)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