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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志宝与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宝,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宝,男,1982年生,住鹰潭市。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四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中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6690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6690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徐传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