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邵俊奇与李柄超、李庆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俊奇,李柄超,李庆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8号申请人邵俊奇,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柄超,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庆增,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5年5月18日10时30分许,李柄超驾驶鲁RJ89**号小型轿车沿三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处与步行的行人邵俊奇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邵俊奇受伤。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字(2015)第077号认定李柄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邵俊奇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申请人邵俊奇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柄超驾驶被申请人李庆增所有的丰田牌TV7161GLMD鲁RJ89**号小型轿车,并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俊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柄超驾驶被申请人李庆增所有的丰田牌TV7161GLMD鲁RJ89**号小型轿车至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