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煤销售)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荣复街3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坚被告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煤化)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夏家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晋煤销售与被告美锦煤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煤销售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山西省灵石县晋汾煤化有限公司以其使用面积18820.48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为原告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山西省灵石县晋汾煤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使用面积18820.48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李 晖审 判 员 韩海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