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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豪森与楼国洪、杨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201号原告:陈豪森,经商。委托代理人:蒋唐军。被告:楼国洪。被告:杨有芳。本院在审理陈豪森与楼国洪、杨有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豪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