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豪森与楼国洪、杨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201号原告:陈豪森,经商。委托代理人:蒋唐军。被告:楼国洪。被告:杨有芳。本院在审理陈豪森与楼国洪、杨有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豪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