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民二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0953号原告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佟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