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宿迁市淮江挂蓝悬浇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淮江挂蓝悬浇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472号原告宿迁市淮江挂蓝悬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徐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佴凤奎、何健玲,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原告宿迁市淮江挂蓝悬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兴剑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宿迁市淮江挂蓝悬浇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租用原告公司的挂蓝,租期届满后,被告公司未返还租赁物,也未支付租金。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登记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迁市淮江挂蓝悬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原告宿迁市淮江挂蓝悬浇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凯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