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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房培安与周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培安,周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房培安。被告周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培安与被告周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原告尚未治疗终结,申请延期,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刘传星审 判 员  赵仁颖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