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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何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