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付强与被告赵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赵露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30号原告付强,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被告赵露露,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诉被告赵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