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三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付强与被告赵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赵露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30号原告付强,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被告赵露露,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诉被告赵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