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巫法民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农民与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本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农民,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本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巫法民初字第01449号原告刘农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韧(系原告刘农民之叔),男,汉族。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27797-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0栋A座201室。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本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农民与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本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农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农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农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原告刘农民负担。审判员 谭冬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