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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巫法民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农民与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本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农民,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本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巫法民初字第01449号原告刘农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韧(系原告刘农民之叔),男,汉族。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27797-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0栋A座201室。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本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农民与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本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农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农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农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原告刘农民负担。审判员  谭冬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