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楚惠申请执行朱改生、毕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楚惠,朱改生,毕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吴楚惠,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改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毕秀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楚惠申请执行朱改生、毕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改生、毕秀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改生、毕秀清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朱改生、毕秀清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