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