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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朱某某,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销售人员,住茶陵县。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中专文化,模具工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高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