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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被告伍某某,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