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江莉与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莉,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53-1号原告:江莉,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裴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裁定查封了原告江莉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原告江莉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江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江莉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邸学远所有的房屋、杨洪星所有的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文士祥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