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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郑华亮与郑华亮、罗敏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蔡美玲、罗永平。被告:郑华亮。被告:罗敏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郑华亮、罗敏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己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依法减半收取232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84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林日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