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乐彬与王朝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彬,王朝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李乐彬。被执行人王朝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朝勃在银行存款143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凤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