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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乐彬与王朝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彬,王朝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李乐彬。被执行人王朝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朝勃在银行存款143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凤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