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250号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金牛区,组织机构代码77296655-0。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仕明、邓小龙,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4289153-5。法定代表人刘桂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员工。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仕明、邓小龙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发包给被告承建“吴家沟赤泥尾矿库排水隧洞工程”,工程暂定价650万元,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和定额计价方式的方式确定,管理费及各项取费按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市政二类工程取费。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组织了工程施工设备、人员等准备进场,但被告却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拖延向原告移交施工现场,并拒绝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原告开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采取了在原施工合同上加盖作废印章的方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后经原告多方了解,被告实际已将工程另行发包给了第三人进行施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预期可得利益234000元。预期可得利益具体计算方法是按合同约定650万元为基础乘以行业平均利润7.2%,再此基础上下浮50%即为234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预期可得利益234000元。被告辩称,施工合同是原、被告协商解除,而非原告单方解除,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原告不具有施工该工程的资质。施工合同不是与原告签订的,而是自然人娄方明挂靠原告的资质与被告签订的。无论合同的签订与合同的解除被告均未与原告有任何联系,均与娄方明签订、解除合同。因此,原告并未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挂靠资质签订合同均已达到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通过协商拟定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吴家沟赤泥尾矿库排水隧洞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暂定价650万元,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和定额计价方式的方式确定,管理费及各项取费按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市政二类工程取费。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原告在《建设施工合同》上加盖印章后交由被告,被告在《建设施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同时在《建设施工合同》的封面和签字盖章处加盖了“作废”印章,返还给了原告,该《建设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休庭后,被告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代理词,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未成立的合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建设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亦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虽然经过协商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达成合意,原告已在《建设施工合同》上签字盖章,但被告将自己签字盖章以及加盖了“作废”印章的《建设施工合同》返还给被告,足以说明被告已经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并未成立。故,对原告主张合同已成立,由于被告单方解除,因此赔偿其预期可得利益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