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02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XXX、李爱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02437-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负责人陆广治,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X,滨海三宝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爱芹(系XXX之妻),农民。被执行人徐海林,教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XXX、李爱芹、徐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02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