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北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77号原告赵某某,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景某某,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