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6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关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x1,关x2,关x3,关x4,关x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6384号申请人关x1,女,1949年1月17日出生。申请人关x2,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申请人关x3,女,1955年4月27日出生。申请人关x4,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申请人关x5,女,1960年7月9日出生。2015年5月28日,申请人关x1、关x2、关x3、关x4、关x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8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李x名下在西城区(原宣武区)xx号(幢号19,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宣私字第**号)房屋归关x4(×××)所有。二、关x2、关x1、关x3、关x5放弃继承西城区(原宣武区)xx号(幢号19,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宣私字第**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x1、关x2、关x3、关x4、关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8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关x1、关x2、关x3、关x4、关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8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旋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