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徐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庄基(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连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虎。原告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起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布料,但被告未能支付货款。2008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38000元并承诺在2008年6月份支付一半的货款,出具欠条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款项,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理由而不予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时已经找不到被告的人,电话也打不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徐虎在2008年1月23日出具一张欠条给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主文内容为“今欠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捌仟元正¥138000我会在陆月份付款一半”,由徐虎在欠款人一栏内签名并签署日期“2008年元月23日”。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认为徐虎结欠其货款138000元经其多次催要后分文未付而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常住人口信息、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布料买卖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3800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由此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结欠原告的货款,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责任在于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答辩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虎应支付原告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货款13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38×××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60元由被告徐虎负担。该款原告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徐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华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唐 勇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