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与张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张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999号原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霞,青岛钢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吕良,青岛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琳。本院审理的原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君